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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护照法实施后不再办理护照延期的通知
2007/01/01

       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》,自2007年1月1日起,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,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补发护照,不再办理延期。

        此外,因私普通护照有效期分为两种: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,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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