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》,自2007年1月1日起,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,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补发护照,不再办理延期。
此外,因私普通护照有效期分为两种: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,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。